|
|
|||||||||||||||
|
|
|||||||||||||||
|
|
|
||||||||||||||
|
平乐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
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平乐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乐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http://pl.glin.cn/zfzwgkw
/zwgkw.htm)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
室咨询。 一、服务窗口承诺:
1、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3、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本局各内设机构办理;
4、协调和督促本局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5、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的承办部门;
6、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办的事项当场给
予答复或者办理; 7、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8、认真做好接待工作,耐心听取来访人的申诉,做好解释工作,做好来电来信
登记,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法定规定时限内,调派专人处理,不属于我局 职责范围的事务,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岗位负责人:
1、指导首问责任人进行工作; 2、首问责任人外出或其它原因不在岗时,安排其他人代替首问责任人进行工作,
或者亲自出马从事该工作; 3、在首问责任人把握不准的事项要给予协助办理;
4、对首问责任人和自己把握不准的事宜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的授权进
行办理。
三、首问责任人
1、对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并 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认可; 2、根据机关首长的授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当场办理,并出具收件回执,能够
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 3、对材料不齐全的或者法定形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给予指导帮助,由行
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 4、对受理的事项不能当场办理的分别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
办。事项办结后,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 管理相对人; 5、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受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提供该事
项的具体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6、对把握不准的事宜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建设大厦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3-7882829
传真号码:0773-7882829
邮政编码:542400
|
|||||||||||||||
|
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建设信息网 |
|||||||||||||||